許可懸掛廣告物之規定如下:
一、廣告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懸掛期間以一期十五日為原則,因特殊情形有延長必要者,應於許可
期限屆滿前七日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期為限。
三、懸掛廣告物數量以每行政區五十支公有路燈桿為上限。但本府與所屬
各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活動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路段或地點同時有二位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以受理申請書時
間先後定其順序。但本府與所屬各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業務或
教育宣導活動廣告,應優先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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