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於在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前,建築物所
  有權人得向本府申請發給證明,並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據以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經鑑定必須拆除重建者,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前項證明向本府申請自建
  國民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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