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給予投資獎勵者,由本府通知投資人,並於文中 敘明下列事項: 一、經本府通過之投資計畫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 二、完成本府通過之投資計畫後,其中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之獎勵補貼者,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得向本府申請一次性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