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給予投資獎勵者,由本府通知投資人,並於文中
  敘明下列事項:
  一、經本府通過之投資計畫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內完成。
  二、完成本府通過之投資計畫後,其中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
      之獎勵補貼者,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得向本府申請一次性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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