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為查明投資人有無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府得會同其他相
關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投資人應詳實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
不得拒絕。違反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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