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六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