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六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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