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召開申評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之。
  申評會會議應有代表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
  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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