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家長代表應於第
  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三人至五
  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為家
  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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