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督導公所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
次年度申請初審工作,並於調查前召集有關單位舉行工作會報。
公所應於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工作開始前十五日,於村(里
)辦公處所門前公告,並由村(里)幹事通知轄內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戶提出申請,不能自行申請時,村(里)幹事應主動協助辦理。
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其證件齊全者,村(里)幹事應於五日內按戶實地
調查,並填具「受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申領案應備文件申請暨檢
核表」,交由公所辦理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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