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以下簡稱養殖漁業),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
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經鄉(鎮、市)公所勘查後
,轉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
。本府認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
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
定)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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