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以下簡稱養殖漁業),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
  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經鄉(鎮、市)公所勘查後
  ,轉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
  。本府認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
      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
      定)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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