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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溫泉法規定提撥之費用。 二、管理費用。 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費用。 其中溫泉使用費運用於溫泉區之用途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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