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自治組織會長、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副會長代行其職務,會長、副會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
  代表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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