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自治組織會長、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副會長代行其職務,會長、副會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 代表一人代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