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置至保管場之車輛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應簽發移置車輛事由通知單,交付保管場管理
人員簽收,據以收繳移置費及保管費。
二、有違規停置車輛之情事者,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應逕行舉發,填掣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管理人員簽收轉交車主。
三、保管逾三日無人認領之車輛,管理人員應查明車主姓名,通知其限
期領回;查無車主者,應註明車種、廠牌及引擎號碼等,報請警察
局公告招領。逾期未領回車輛,經公告招領逾三個月或查無車主之
車輛經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領回者,依法處理。以拍賣方式處
理者,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依法提存。
四、涉及刑案車輛應通知警察局刑警隊或地區警察分局依法處理。
五、保管場應備登記簿詳實記錄車輛種類、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
費用及領車者之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
,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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