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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舉發違反藥事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舉發 人通知,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 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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