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營業場所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並標示姓名牌於營業場所明顯易
  見之處,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工作。一人不得同
  時充任二家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本府或經本府審查認可機構舉辦之訓練,並經
  測驗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擔任之,教育訓練科目依附表一。服務期間
  每三年至少應參加訓練課程一次。
  新設立之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須於設立登記核可後一年內取得衛生管
  理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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