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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案件,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委員、專家學者 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 前項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組成、人數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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