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在本縣演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文
  化局申請許可: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節目內容、廣告(海報)或活動企劃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演藝公司式商號)、設立登記證(演藝社團或財
      團)。
  五、售票者,檢附票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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