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在本縣演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文 化局申請許可: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節目內容、廣告(海報)或活動企劃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演藝公司式商號)、設立登記證(演藝社團或財 團)。 五、售票者,檢附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