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有批註、圈點、毀損或
  遺失情形,違者應依原價賠償。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時,應親自檢閱,如有前項批註、圈點、毀損情形,
  並應先向工作人員聲明。
  第一項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圖書之民眾,未辦妥賠償手續前,停止
  其申借權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