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市區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或於核准使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
  者,視同放棄使用該段道路,並應立即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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