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公地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計算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
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
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
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之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每年以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零點八元計之。
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
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
排污水道、碼頭、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施設臨時性
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
五計之。
四、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施設停車場、駕駛訓練場、河川
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之施設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高爾
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親水場地
,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五、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臨時使用行為,每日以鄰近土地
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萬分之四計之。
六、前五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
值百分之四計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
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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