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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稽徵機關或交通管理機關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前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收到繳款書,得於徵期內向稽徵機關或交 通管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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