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稽徵機關或交通管理機關應於使用牌照稅開徵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前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收到繳款書,得於徵期內向稽徵機關或交
通管理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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