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之出列席人員,由本會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聽議案之名稱。 二、公聽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公聽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邀請出席人員,得酌支出席費、膳宿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