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公聽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聽會之出列席人員,由本會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聽議案之名稱。
  二、公聽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公聽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邀請出席人員,得酌支出席費、膳宿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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