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規劃、勤務執行及 督導,其設置應位於衝要地點並置警務員、巡官、或巡佐為所長,指揮監 督所屬員警勤務之執行,並得酌情配置副所長襄助之。 本局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