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協勤派遣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協勤派遣者,依下列規定繳交協勤費用:
一、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下午七時至下午十二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三、下午十二時至上午七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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