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之
  日起二十日內核計房屋稅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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