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所稱分期繳
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
用。
地稅局受理因應納稅額增加者,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
期數:
一、稅額增加未達新臺幣五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
    或分二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
    月或分二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五
    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五、稅額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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