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使用舊有合法房屋第二層(含)以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時
  應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或相關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簽證結構
  安全無虞,始得設立。上述證明書應為正本並敘明營業所在地、地號、
  面積、開立證明書之技師姓名、開業字號、地址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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