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舊有合法房屋第二層(含)以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時 應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或相關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簽證結構 安全無虞,始得設立。上述證明書應為正本並敘明營業所在地、地號、 面積、開立證明書之技師姓名、開業字號、地址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