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行為如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得輔導其合法化使用,或改正
期間受天候及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影響者,得於前條所定期限屆滿前申
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為二至三個月。
前項違反行為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得輔導其合法化使用,如涉
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於改正期間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其展延期限
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駁回變更都市計畫申請案者,應自駁回日起限期
一個月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未依限期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
理。
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受理變更案後而都市計畫審議未通過者,應自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定日起限期一個月內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
原狀,未依限期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依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展延期限自都市計畫公告發布
實施日起,得酌延二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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