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未能於開學一週內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
日前通知學員協議另行開課之日期,若學員不同意或不能開課者,應全額
退費(含代收代辦費),所受保證金應加倍退還。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按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
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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