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清水岩童軍營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借用場地及器材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借用人應負修復、賠償之責
  ,賠償費用依本營地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借用人支付之,若
  無法修復時,則應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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