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將管理人員之姓名、地
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報請管理機關備查。管理人員變更時,應立即通知管
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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