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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租用寬頻管道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限期簽訂契約,繳納 租金及保證金;逾期未簽訂契約者,視為棄權。 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開工,並於本府核定期限內施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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