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於活動七日前向公共空間管
  理人辦理登記報備,活動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但公共空間管理
  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