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有下列之一情形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而拒絕製作紀錄。
三、檢舉人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或主管機關之行政助手,因
    執行職務發現違法本法義務行為事實而檢舉。
四、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任)職人員。
五、檢舉案件之事實業經主管機關查獲或發現。
六、檢舉案件非屬主管機關管轄。
七、就同一檢舉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八、所提供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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