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
      於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
  三、引火人應於燃燒前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
      通知毗鄰地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人。
  四、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五、於燃燒當日應向雲林縣環保局及轄區消防分隊報備許可後,始得引
      火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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