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
分,除地面舖設因地勢限制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外,應
與鄰地接觸面齊平,不得設置台階或足以影響騎樓觀瞻之任何阻礙物,並
應向道路方向作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騎樓地不得作為法定汽(機)車停車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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