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 分,除地面舖設因地勢限制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者外,應 與鄰地接觸面齊平,不得設置台階或足以影響騎樓觀瞻之任何阻礙物,並 應向道路方向作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騎樓地不得作為法定汽(機)車停車空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