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警察局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經報請檢察官相驗
  後將屍體送交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寄存,並將其性別、年齡、面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陳報警察局公告,並通知
  其他縣市警察局協查;公告限期二十五日內認領。
  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應俟檢察官相驗屍體後再行處理,不受前項公
  告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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