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經報請檢察官相驗 後將屍體送交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寄存,並將其性別、年齡、面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陳報警察局公告,並通知 其他縣市警察局協查;公告限期二十五日內認領。 有他殺嫌疑之無名屍體,應俟檢察官相驗屍體後再行處理,不受前項公 告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