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大量傷病患之人數超出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災之處理能力時,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得:
一、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縣(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救護人員、救護
    車及急救責任醫院跨區協助及支援。
二、前款跨區協助及支援事項,本市消防局、衛生局,必要時得分別報請
    消防署、衛生署請求支援及協助。
三、事故發生時,若醫療機構受損或交通中斷,致當地醫療機構無法接收
    或處理傷病患,本府得循行行政體系,陳報協調有關機關,協助開設
    臨時醫院,以處理大量傷病患,俟該區域之責任醫院開始恢復其正常
    醫療運作時撤回。
鄰近醫療區域之縣(市)應統籌運用救護資源,就近相互支援,以應大量
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救護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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