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
  ,無人行道者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除地面舖設因地勢
  限制,經本府核准者外,應與鄰地接觸面齊平,不得設置台階或足以影
  響騎樓觀瞻之任何阻礙物,並應向道路方向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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