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館之場地,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程序 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毀損各項設備或其他應 辦事項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