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館之場地,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程序
  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
  前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毀損各項設備或其他應
  辦事項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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