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殯葬設施經主管機關勘查符合規定者,應將其名稱、地點、所屬區域、
  申請人及經營者之名稱公告後,許可其啟用。
  殯葬設施未經許可者,不得啟用,殯葬業者並不得販售墓基或骨灰(骸
  )存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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