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娛樂稅,按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外國語言電影課徵百分之一點五;本國語言電影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
演,課徵百分之五。但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及技藝表演票價金
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
拉OK、 KTV、 MTV、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課徵百分之五。
八、前七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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