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校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置兼任醫師一人,得遴聘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擔任。
  本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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