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道路挖掘經許可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納許可費、修復費及
挖補費。但管線單位為本府及所屬機關者,得免繳納許可費。
前項許可費,應逐件繳納。
第一項修復費或挖補費經主管機關同意由管線單位依規定之方式自行修復
或挖補者,得免予計收。
許可費、修復費及挖補費之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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