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照顧服務者應按申請類別,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表。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非身心障礙者免附。 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自費照顧服務者免附。 前項案件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公費: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自費:主管機關。 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儘速完成申請文件之書面審查並彙送主管機 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