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老人照顧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照顧服務者應按申請類別,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表。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非身心障礙者免附。
  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自費照顧服務者免附。
  前項案件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公費: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自費:主管機關。
  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儘速完成申請文件之書面審查並彙送主管機
  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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