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於每日營運前,確認車輛下列設備功能正常:
  一、聯結裝置。
  二、煞車裝置。
  三、行駛裝置。
  四、空調系統。
  五、車門裝置。
  六、電氣裝置。
  七、警示信號裝置。
  八、車內設備。
  九、擋風裝置。
  十、照明設備。
  十一、逃生裝置。
  前項功能正常之標準,由營運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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