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應於每日營運前,確認車輛下列設備功能正常: 一、聯結裝置。 二、煞車裝置。 三、行駛裝置。 四、空調系統。 五、車門裝置。 六、電氣裝置。 七、警示信號裝置。 八、車內設備。 九、擋風裝置。 十、照明設備。 十一、逃生裝置。 前項功能正常之標準,由營運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