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償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
  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
  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土
  地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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