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設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
  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申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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