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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受委託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團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或社團。 二、團體章程所訂之任務應以從事福利相關業務。 三、團體財務需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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