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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辦理經常性勸募活動應於勸募團體年度計劃書中訂定詳細勸募計劃,敘 明辦理勸募時間、地點、用途及行政預算,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備查登記,勸募計劃變更時,亦同。 前項勸募活動不適用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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