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兒童、少年於寄養期間、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應安排其原監護人、親友
  、師長前往探視。
  屬緊急安置個案,其原監護人、親友、師長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
  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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