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少年於寄養期間、主管機關或受託單位應安排其原監護人、親友 、師長前往探視。 屬緊急安置個案,其原監護人、親友、師長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 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